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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高工教師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選舉罷免施行辦法

第一條本施行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會選舉事務由理事會負責之。
第三條理監事之選舉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理監事之候選人。依下列推薦、連署方式產生之。

一、各科之教學研究會得推薦兩人。
二、經會員三人以上連署者。

第四條會員大會應選出十五人為理事。理事間投票選舉,以得票最高者為會長;除會長外,日、夜間部另由最高票者各一位為副會長。
第五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有會員三人之提議,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聯署,或理監事二人之提議,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始為成立。
第六條依前條規定成立罷免案後,由監事主席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通過,被罷免人應即解職。
第七條理監事之罷免案,經會員兩人之提議,十人以上連署,或理監事一人之提議,四人以上之連署即為成立。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成立罷免案後,由會長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臨時大會,舉行罷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通過,被罷免人應即解職。
第九條未通過罷免之人員,在同一任期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提罷免案。
第十條本施行辦法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之,其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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