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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學程分發要點

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部授教中()字第1010506659B號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民中學學生適性發展,輔導其升讀實用技能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用技能學程招生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實用技能學程因課程及科別之特殊性,其學生來源範圍不受免試就學區規範。

四、本部設全國輔導分發會(以下簡稱分發會)統籌聯合分發業務。

前項分發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指定代表擔任;各分區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分區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擔任。

五、分發會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就學區成立分區小組,辦理輔導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

前項分區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承辦輔導分發學校之校長擔任;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區域內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長兼任。

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分發,免組成小組。

各分區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招收科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分發之招生簡章。

(二)  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校。

(三)  依本要點辦理學生分發。

(四)  審訂學生申請書(A表及B)特殊表現項目之給分標準。

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

六、實用技能學程採分區分發方式招生,應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收科班名額進行招生工作;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科別、班數、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簡章應於辦理輔導分發前,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七、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個至二個名額供十二年就學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各分區小組得依各校科別特性,於簡章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就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留名額得列入自行招生名額。

八、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應以免試方式為之,採志願序分發,相同志願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相同志願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錄取方式依第九點規定進行比序。年度輔導分發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九、各分區小組按學生志願序分發,分發對象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之順序規定如下:

(一)    分發對象的優先順序

1.    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2.    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

3.    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業生。

4.    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業生。

(二)    相同志願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依下列規定順序分發:

1.    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並為低收入戶者。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者。

   (3)低收入戶。

   (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

   (5)總積分相同時,由各分區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2.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 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5)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

    (6)具技藝學習傾向,並持有學校證明者(生涯發展規劃書,如附件一)。

    (7)特殊表現及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加總後,依分數高低進行分發。

、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文件如下:

(一)    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    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

2.    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

3.    參加各直轄市、縣()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4.    (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    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二)    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    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發展規劃書(如附件一)。

2.    輔導分發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如附件三)。

3.    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4.    稅捐機關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

5.    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

6.    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十一、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    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分區小組。

(二)    跨區及非應屆畢業生應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報名。

(三)    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分發區為限。

十二、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書表之積分計算基準如下:

()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指選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群數二項之點數總和,其點數計算標準如A表之(a)(附件二)。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指該生所選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化分數,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應以該班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算之,轉化分數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為: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證明書正面應有學校名稱、學生姓名及負責業務之承辦人核章。

()特殊表現得分:指與報名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括競賽(不包括原用於分發優先順序之項目)、科展或觀摩發表等。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應由各分區小組審定之。各項得分依不同之評等,每一項給分基準為全國級六分至八分,區域級四分至六分,縣市級二分至四分;其由各分區小組自訂給分規則及項目。

()職群綜合表現積分,以選習技藝教育修習點數、相關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或選習之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計算。

十三、分發放榜及報到程序作業如下:

()各分區小組完成輔導分發作業後,應召開小組會議審核錄取名單。

()各分區小組應於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並發函通知錄取學生辦理報到事宜;錄取名冊應函送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校。

()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攜帶錄取通知書前往錄取學校報到,並填寫資料與繳交相關證件完成報到手續。未於指定期間完成報到手續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

十四、實用技能學程學校各科班於學生報到後,如仍有缺額,由各校自行辦理招生,並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分發報到未滿二十人之班級,得不開班,已報到之學生,由各分區小組協調改分發;情形特殊者,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十五、各分區小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以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輔導分發結果應經各分區小組決議,並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各分區小組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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