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教育 /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作業要點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作業要點

96.11.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10.1.1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臺北市立南港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因配偶或伴侶懷孕與曾懷孕(含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為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研訂相關規定,並統籌預防及處理相關工作。

四、適用學生之受教權如下: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及其他受教權益。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五、積極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 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 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 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六、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擬定分工表(附件三),維護適用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當知悉適用學生時,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附件四)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七、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一) 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平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

(二) 任務:

1. 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2. 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協助。

八、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九、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十、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十一、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平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概況函報教育局,並將處理成效列案存檔備查。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性平會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示後實施。

 

附件一: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

附件二: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

附件三: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

附件四: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