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宣導】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生若屬「自主健康管理者」入校相關防疫措施一案,請詳閱內文。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發佈人員 : 衛生組 發佈時間 : 2022-03-10 16:34: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031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5日北市教體字1113032588號函續辦。
二、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期間以衛生機關通知為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隔離措施期滿,應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隔離期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於第7日之24時結束。或依同法條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14天,並於第14日之24時結束。
(二)入、出(國)境之人員,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執行檢疫措施期滿,應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檢疫期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於第7日之24時結束。
三、自主健康管理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無症狀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但應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落實佩戴口罩之公共場所等場域,禁止與他人從事聚餐、聚會、公眾集會等近距離或群聚型活動;延後非急迫需求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應全程配佩戴醫用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四、為配合中央防疫規範,如貴校(園)教職員工於自主管理期間入校上班、上課,應落實並向學生及家長事先說明以下防疫措施:
(一)配戴口罩;在校期間除飲水得短暫脫口罩外,應嚴格遵守全程正確配戴醫用口罩,不適用中央開放之免戴口罩場合(如運動、歌唱、吹奏及拍照等場合),如遇學校辦理口腔檢查,自主健康管理者應暫緩辦理。
(二)獨立用餐:請學校事先規劃獨立用餐空間,用餐時應使用防疫隔板並落實隔板清潔、消毒。
(三)教學活動:學生應暫緩跨班及跨年級之課程及活動,及避免參與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