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份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發佈人員 : 人事室 發佈時間 : 2025-03-05 13:22:58

一、依人事總處114年1月21日總處綜字第1141000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校將修配合辦理,本次增修重點如下:
(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
1、事前防治:
(1)人事(管理、用人)單位應留意同仁工時及調離職情形,並適時提醒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
(2)宣達反霸凌行為相關規範及辦理教育訓練內容,除職場霸凌意涵外,建議按一般人員、主管人員及申訴事件處理人員加入所附參考內容。
2、事中處理:
(1)受理申訴單位主動通報機關首長及人事總處通報平臺,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2)各單位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應通報機關首長,並依保密規定協助提起申訴或本權責做適當處理。
3、事後作為:
(1)依調查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應副知上級機關。
(2)不得對職場霸凌事件提起之申訴人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
 
(二)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
1、增訂「各機關接到人事總處通報平臺分派案件之建議處理流程」與「近年法院判決所採之職場霸凌意涵一覽表」供參。
2、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增修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提起原則如下:
(1)各機關首長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應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2)各機關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應循服務機關申訴處理規定辦理,並由服務機關踐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各項機關防護責任。
(3)離職、退休、調職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職場霸凌事件時,應由「行為發生時之服務機關」受理。
(4)申訴人及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分屬不同機關,雙方均未調離,應以「申訴人所屬機關」為受理申訴調查機關。
3、受理申訴單位受理申訴事件後,如有發生重大人身安全侵害之情形,應依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例如工作調整、適當隔離等;應主動通報人事總處通報平臺;如涉機關首長,應由上級機關受理,並通報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