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關於我們 / 組織章程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86.05.25第一屆第一次成立大會追認通過

 110.04.25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條:本會以敦睦校友感情、發揚互助精神,並支援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條: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6行政區域

          織區域。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校友情誼聯繫之促進事項。

二、關於校友升學資訊之提供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校友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

四、關於校內外活動之推展及協助事項。

五、關於校友兵役問題之協助事項。

六、關於母校教學及發展之建議改善事項。

七、關於校友升學就業狀況之追蹤調查事項。

八、關於失聯校友通訊資料之追蹤調查事項。

九、其他有關校友服務之提供及協助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6個行政區域之校友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設籍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6個行政區域以外之校友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為贊助會員。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四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科別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也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缺席監事會議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聯誼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與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最新公告

   

 

   校友芳名錄

校友芳名錄

想要改變一個人,就給他一個會想改變的動力。 

The best way to change a person is to give them a motivation.

 

謝謝多年來無私奉獻的校友  成長路上有您陪伴 真好

 

 

   本年度傑出校友

youtube
youtube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