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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6更新)新冠肺炎差勤管理等相關規定

(1090320公告置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0日電子郵件

 

 


(1120816公告)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部國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

 


(1120810公告)自8月15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 

自本年8月15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師、學生等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需給予支持性給假措施,請假作業細節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120508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出國,自該日起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函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17286號函

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解編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已無從適用。指揮中心解編後,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請假規則及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同仁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回歸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爰擬依市府教育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本校職員工及教師兼行政人員學期中及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須報准外,其餘均不須報准;但教職員赴大陸地區仍應事前報准,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學校網頁/人事室/常用表格下載/出國)。
 

(1120320公告)臺北市政府112年3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09545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

自112年3月20日起,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措施篩檢陽性之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相關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核、成)等次考量。
(二)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時,以快篩陽性(如:標示當事人姓名及快篩日期之家用抗原快篩試劑照片)作為證明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1111017公告)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39786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 (112.05.01停止適用_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17286號函)

一、基於「邊境穩健開放,自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規定辦理(本府109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11859號函計達)本校教職員⼯不論平⽇或假⽇出國,應明確填報「本校教職員⼯出國請⽰單」,俾利本校進⾏後續⼈員健康管理及⼈⼒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二、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

(1110520公告)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19158號函  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9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488號函

自111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

(111050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22日北市教國字第1113046380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29日北市教國字第1113048471號函

為本市各級學校因應「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新制執行課程教學及學校營運等計畫,所屬教師職員工請假等相關規定

臺北市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類教學模式暨教師差假與課務處理原則【111.04.29修】

為讓學校學習環境更穩定,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配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規定,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接種疫苗及施打,其接種疫苗行為請各校仍得依上開本局110年8月5日函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並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核予公假。
至疫苗接種後如有不良反應,請依本局110年5月10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45602號函略以,得核給不支薪之疫苗接種假,教師申請此假別者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惟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天數,則請回歸各該請假規則及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1100924公告)臺北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37764號函 (112.05.01停止適用_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3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17384號函)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1100809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68211號函   教育部110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0120號函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7序位接種對象之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COVID-19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渠等人員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種COVID-19疫苗之行為(含於開學前二週自行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並完成接種疫苗者,即8月18日至8月31日),得由本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並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核予公假。
 

(1100802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2071號函 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函 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函

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

(1100802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1421號函  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

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1100726公告)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

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1100716公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0年7月14日北市人考字第1103006356號函  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

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1100706公告)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26382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

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本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依本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同年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1100526公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63309號函 1100520教育部通報

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自110年5月19日(三)起至5月28日(五)止,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停止到校,進行居家線上學習。有關教職員工(含兼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及代理教師)出勤管理及教師授課形式,採彈性、從寬處理原則。

(1100520公告)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19677號函  人事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有關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停課,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例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1100512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0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45602號函112.05.01停止適用_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2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39822號函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略以,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證明,各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二、本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各學校留意教師人力運用情形,其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以維持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惟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天數,回歸請假規則及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1100511公告)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1777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110年5月6日處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112.05.01停止適用_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16981號函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1100218公告)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05723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1090518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44860號函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
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789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為因應疫情期間各校教職人員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在上、下學或中午時間,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工作,其增加工作時數部分,由學校依據實際防疫需求給予教職人員加班時數,其所需加班費視學校經費狀況予以核支,不足部分核給加班人員補休,並依前述規定於1年內請畢,倘因辦理防疫工作確有再延長之需求,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放寬補休期限,以維護上開人員之權益。

(1090508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41819號函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
有關教師於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1090415公告)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請假篇】


(1090407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6日電子郵件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日公布「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婚假部分:在防疫期間,同仁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二)喪假部分:在防疫期間,機關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同仁喪假,而同仁確有延後請喪假需求,機關得審酌於同仁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 年之期限內核給喪假。
二、復經洽教育部承辦人,基於公教一致,教育人員原則比照上開規定,惟中央若有最新消息,將另行通知。

(1090330公告)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27日府授人給字第1090113288號函行政院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行政院爰明定109 年3月19日含當日以後非因公出國者不予支薪,其餘 如因公奉派出國、109 年3月18日前出國、未出國且與確定病例接觸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等情形照常支薪 。


(1090327公告)教育部公立學校請假說明1090326教育局及所屬教職員工【請假篇-0326】


(1090326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4日北市教綜字第1093028442號函教育部109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2762號
教育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1090326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26258號函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41383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
一、轉知教育部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各級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服務學校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二、市府教育局前為維護校園安全,於109年3月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93025357號函計達,有關本市所屬學校出訪團由原109年4月30日延至109年7月14日後辦理,該期間所屬教職員工及學生不得出國;若有特殊原因(如:參加競賽、探親等)經評估仍須辦理者,請事先提學校行政會報通過後,函報教育局核定,合先敘明。
三、自109年3月17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校教職員工如需出國,應先填寫本校教職員工出國請示單


一、⾃109年3⽉17⽇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疫情指揮中⼼解散之⽇⽌,本校教職員⼯不論平⽇或假⽇出國,應明確填報「本校教職員⼯出國請⽰單」,俾利本校進⾏後續⼈員健康管理及⼈⼒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二、如未確實填報、使本校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疫情,為維護校園安全,本市所屬學校出訪團由原109年4月30日延至109年7月14日後辦理,該期間所屬教職員工及學生不得出國

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自本年3月13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 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本校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教務處將依個別需求出具停課相關證明,學務處也將轉知學生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另本校同仁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應出具停課證明以符規定。

(1090312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11日電子郵件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教育局於官網開設COVID-19(武漢肺炎)專區,相關差勤規定亦同步更新於專區中,務請詳讀,並隨時留意最新訊息。

為防範旨揭疫情擴大,請各校確實瞭解所屬現職教師、代理(課)教師、擔任課後照顧班(含委外辦理)、課後學藝班及課後社團人員、非現職扶助學習教師等校內人員,近日倘有中港澳、南韓、義大利或伊朗旅遊史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2日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規定,應實施14日居家檢疫。
另請主動關懷同仁身體健康,倘有發燒或身體不適,建議不要進校園上(班)課,教職員工相關差勤管理請參照本局109年2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12588號函之規定辦理。

謹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自本年2月27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 、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1090302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7日電子郵件
二、另提醒本局為即時更新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防護措施,於本局官網 (https://bit.ly/2Ox7LxG)開設下列專區,請同仁隨時留意最新動態。
(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武漢肺炎)專區:教育局官網→公告資訊→最新消息
(二) 最新防疫消息(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規定):教育局官網→科室業務→人事室→熱門公告

(1090220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8日電子郵件

查教育部本年2月5日函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本案依前揭疫情指揮中心本年2月6日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1090212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1日電子郵件
各同仁如因武漢肺炎無法上班時,請確實依據「未到公原因」填寫「請假假別」及「事由」(事由請務必直接點選片語,不須新增或修改任何字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疑問請逕洽詢人事室,謝謝。
 

(1090210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7日電子郵件
一、有關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各機關學校人員差勤管理措施,檢附以下附件,務請詳讀,並隨時留意最新訊息。
(一)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教育局及所屬教職員工【請假篇-0206更新】
(二)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說明(1090207)
(三)防疫中心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及期間(1090206)
(四)防疫照顧假QA(1090207)

一、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員,於本年2⽉11⽇⾄24⽇期間有⼦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各類⼈員所適⽤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其中1⼈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薪。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二、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三、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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